行政事业单位

区安监局

2017-11-20 16:31:57

区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要求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

(九)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法履行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的行政监督职责。

(十一)依法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下载:区安监局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