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

区文化局(旅游局)

2017-11-20 16:29:47

  区文化局(旅游局)职责

一、 职责调整

(一)将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旅游行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的有关职责划入文化局。

(二)承接市旅游局下放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初审、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旅行社日常管理、3A级旅行社等级评定、1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二星级以下旅游饭店(餐馆)管理、导游证初审及导游资格证日常业务管理职责。

(三)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或参与拟定全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或参与拟定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或参与组织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协调全区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负责或参与组织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区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监督指导全区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

(五)负责全区旅游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旅游行业单位的旅游安全。

(六)拟定全区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指导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 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开展文化市场的执法检查,负责扫黄打非的日常工作;核准、审核图书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印刷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文化市场的案件调查。

(八)拟订全区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的经费、规划。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下载:区文化局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报告